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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审结首例适用“从业禁止”刑事案件

字号+ 作者:落荒而逃网 来源:知识 2026-09-21 03:16:25 我要评论(0)

潜江新闻网讯通讯员 余婷婷)3月25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由市人民法院院长程身龙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彭爱民作为公



  潜江新闻网讯(通讯员 余婷婷)3月25日下午,从业禁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甲、潜江田某乙生产、法院销售有毒、审结首例适用有害食品一案。刑事该案由市人民法院院长程身龙担任审判长,案件市检察院检察长彭爱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从业禁止这是潜江潜江法院审理的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被告人田某甲、审结首例适用田某乙在潜江合伙经营餐馆期间,刑事为提升火锅口感、案件增加客源,从业禁止田某甲于2017年年底向他人购得罂粟壳后磨成粉末,潜江让田某乙在烹饪牛肉火锅时进行添加,法院提供给顾客食用,后被顾客发现并举报。立案侦查阶段,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二、被告人田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三、终身禁止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市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拓宽刑事审判工作思路,在今后的刑事审判中将依法适用“从业禁止”相关规定,切实发挥该规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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